重视“开房找我”背后的民意焦虑 2013-05-31 02:30:14 新京报
网友通过“开房找我”这种夸张的调侃,正是希望唤起法律、制度、政府、学校乃至全社会,为孩子提供更有力的保护。
■ 观察家
如何保护未成年女孩,是近日舆论热议的焦点。据统计,自5月8日海南万宁“校长带女生开房”事件起,20天内至少有8起校园猥亵性侵幼女案被曝光。这引发了社会呼吁保护小学生。据报道,连日来,很多网友微博发图“校长,开房找我,放过小学生”。
毫无疑问,“开房找我”是一种带有恶搞色彩的行为艺术。既然是行为艺术,就不能仅看到字面上表达的内容。不过也有评论者批评这种行为艺术,把严肃的问题消解成了娱乐行为。
行为艺术是否消解了严肃的未成年人保护议题?不可否认,微博上个别“开房找我”自拍或PS照片,带有单纯找乐或借机营销的色彩。但大量翻阅此类照片及相关评论会发现,多数人的心态并不是娱乐。在几乎所有语境下,“放过小学生”都有其严肃的表达诉求,类似“救救孩子”。
人们有对社会丑恶现象发表意见的权利,也有选择表达方式的自由。与其揣测行为艺术背后人们的心态是否过于娱乐,不如思考,为何这样一种独特的表达方式获得如此多响应?
很显然,这一行为艺术首先表达的是公愤。人们通过恶搞、夸张的方式,来谴责校园性侵。校园性侵案件频发,而且很多犯案者还是本应起保护作用的教育工作者,公众的愤慨之情可想而知。
随着案件详情的曝光,似乎也让公众看到,现在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不力。比如,河南桐柏县54岁小学老师杨某猥亵女生被批捕,媒体却发现他在2010年至2012年的师德考评中均为合格。师德考评非但没有发现问题,反而为他提供了伪装。还有,多起学校性侵案暴露出共同的特点:多名女生被长期侵犯,却没人主动报告家长或学校,最后事发往往是偶然。可见案发的学校,性教育缺失等情况普遍存在。
人们公开表示“开房找我”,虚构这样一种情境来“保护小学生”,透露出无力的焦灼。这种夸张的调侃,正是希望唤起法律、制度、政府、学校乃至全社会,为孩子提供更有力的保护。
听到一声声“开房找我”,更要听到这背后关于“救救孩子”的民意焦灼。
5月29日,最高法要求,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该重判的坚决依法重判。昨日,习近平表示,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这些都是对民众呼声的积极回答。希望更多法律和制度的执行者警醒,社会愈加敏感而负责,让更多的孩子免予伤害。尤其希望教育部门多倾听“救救孩子”的呼声,切实负有责任,采取更多的保护措施。
□西坡(媒体人)
国外大多没有“嫖宿幼女罪” 2013-06-01 02:30:44 新京报
编者按:继“海南万宁小学校长带学生开房”事件后,近日河南、安徽等地又接连爆出“性侵孩童”事件。今天是六一儿童节,如何保卫幼童,让她(他)们远离性侵,是我们必须直面的时代之耻与时代之痛。
1、农村儿童防性侵
要突出监护人的责任
家长教育孩子性防护知识的前提是家长先要具有这方面的知识,但现实是家长也很难获取到这方面的知识,所以保护要先从家长开始。
新京报:类似英国的“儿童十大宣言”这类儿童自我保护知识教育,在北京等大城市的中小学中相对常见,但在农村偏远学校则往往是空白,使当地儿童更容易遭到侵害。由于父母长期不在身边,缺乏有力监护的留守儿童成为未成年人中最易遭受“性侵”群体,甚至危及生命安全。如何保护她们远离性侵,重点应该是学校监管、学生自觉,还是法律严惩?
孔维钊:从媒体报道的案例和现实生活中的情况来看,这三方面都很重要,缺一不可。
此外,我想特别强调家长监护人的责任,比如安徽肥东最近发生一起惨案,一个9岁的小女孩,因为奶奶要早晨排队领商家促销派发的礼品,5点多就把孩子送到学校,学校没开门孩子就呆在校门口,结果被一男子诱骗走,奸杀在附近的涵洞中。
很多时候,家长对孩子的性保护教育几乎空白,往往来自媒体报道后,唏嘘声中吸取媒体报道中的教训。但这些教训往往具有很强的个案性,不具有普遍性。家长教育孩子性防护知识的前提是家长先要具有这方面的知识,但现实是家长也很难获取到这方面的知识,书店没有,网络上的信息也不够系统、全面,所以教育要先从家长开始。
新京报:现实情况是,大部分家长把这种责任交给了学校,而性侵案件也是发生在学校。
孔维钊:学校对待校园内发生的性侵案件采取的大多是冷处理,因为关注的是对学校声誉的影响,尽量把教师的犯罪后果“遮掩”起来,忽视了孩子的权益。
我曾碰到过一起案例,校长为犯强奸罪的教师向公安机关讲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方面,仅从道德层面约束、提出道德口号,缺乏制度上界限分明的行为规定,比如异性教师与学生单独相处的禁止性行为规定。
同时,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工作人员性侵学生案例没有统计,缺乏警示预防机制。一旦案发,仅以强调个案为由回避问题;传统的教育理念强调为人师表,教师的形象不容质疑,但忽视对教师尤其是中小学教师加强刚性的行为规范建设,而对教师的继续教育过于强调意识形态教育和理论教育。
新京报:全国律协是否做过这方面的专题调研,具体数据怎样?
孔维钊:全国律协在贵州习水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当年(2010年),曾召开过一次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研讨会,并针对律师如何办理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进行专门研讨,制定了律师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指导意见手册。指导手册编写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我国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我国签署批准的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需要特别指出,两个国际公约对于我国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1990年8月,我国签署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99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国加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992年4月1日,《儿童权利公约》正式对我国生效。2000年5月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的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2000年9月我国签署该协议。2002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批准决定,《任择议定书》对我国生效。
手册强调对未成年人的全面保护,体现为手册界定的性侵害范围广,诉讼过程延伸至立案和立案前的咨询阶段,尽量提供包括争取赔偿、介绍心理咨询和辅导、帮助脱离侵害环境等综合帮助。
2、需要专业的司法人员办未成年案件
比如香港警察专设儿童保护课负责侦办侵害儿童的犯罪案件,在细分为专门侦办性侵害儿童的小组。万宁校长开房事件,从猥亵到强奸饱受媒体质疑,警方就显得缺乏专业经验。
新京报:近年来一些关于未成年人受性侵案件的处理时常引发争议,立法层面都有哪些罪刑界定?
孔维钊: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我国刑法规定了如下罪名: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嫖宿幼女罪。
强奸行为的犯罪对象是妇女,包括不满十八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由于强奸行为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伤害更大,幼女更需要保护,因此法律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从重处罚。
猥亵儿童罪的犯罪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包括男童和女童。猥亵儿童在实践中一般表现为抠摸儿童生殖器官或者让儿童为其手淫等行为。法律对于猥亵儿童的规定没有行为手段的限制,不管行为人采取殴打、威胁等强制手段,还是采取欺骗、引诱等非强制手段或者其他手段,都可以构成猥亵儿童罪。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规定了嫖宿幼女罪。
新京报:你如何看待“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之间争论?
孔维钊:嫖宿幼女与奸淫幼女的主要区别为嫖宿行为带有交易的性质,即给被害人一定的财物。但是分析犯罪构成,不难发现,嫖宿幼女罪是指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仍然同其发生性关系,这完全符合奸淫幼女的犯罪构成。即使不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可认定为奸淫幼女,在行为人明知的情况下,更可以认定为奸淫幼女,交易并不影响对行为方式的认定。
因此,奸淫幼女的行为完全可以包括嫖宿幼女。但目前《刑法》却规定了两个不同罪名,而且规定的处罚幅度不同。嫖宿幼女最高可处十五年有期徒刑,而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从重处罚,如果符合法定情形最高可以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认定为奸淫幼女对幼女的保护更有利,也更有助于及时打击和预防此类犯罪行为。
新京报:你曾说过,这也与“相关司法机构缺乏专业经验”有关,基于什么考虑?
孔维钊: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的特殊性体现为:证据很难保存,这一方面体现为证据很容易消失,另一方面体现为未成年人及其家长也没有及时保存证据的意识;侦查取证困难,体现为这类案件发生在封闭场所,缺少目击证人,即使案件进入法律程序后也存在着难以调查取证的问题。
从被害人的角度看,未成年人在陈述案情事实、参与诉讼以及被询问等方面都与成年人有所区别,而且在诉讼程序中这些人重复受到伤害的可能性更大,而且被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更为严重。这类案件与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相比具有特殊的程序要求,因此在诉讼程序中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充分考虑到他们的感受。
新京报:那么需要什么样的“专业经验”?
孔维钊:处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时,需要专业的司法机构和司法人员,从保护未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维护性侵害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
司法实践中,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办理儿童受侵害的司法机构,比如香港警察专设儿童保护课负责侦办侵害儿童的犯罪案件,再细分为专门侦办性侵害儿童的小组。万宁校长开房事件,从猥亵到强奸饱受媒体质疑,警方就显得缺乏专业经验。面对日益增多的儿童遭受性侵害案件,需要熟悉性侵害儿童犯罪特征和未成年人心理特征、未成年人权益等方面知识的警察从事侦查工作。
3、国外严厉惩治“性侵儿童”
在美国,多个州法律规定,只要与14岁以下的儿童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出于自愿,一律按强奸罪处理。
新京报:国外有“嫖宿幼女罪”这个罪名吗?
孔维钊:据我了解,国外没有“嫖宿幼女罪”这个罪名,国外针对儿童的色情犯罪采取的是非常严厉的惩罚措施,这一点在媒体报道中可以看到。著名电影《钢琴家》的导演,因为早年犯下对儿童的色情犯罪,美国司法部门一直没有放弃对他的通缉,直至抓获归案。
国外针对幼女的性的自主权利是严格保护的,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即便幼女是自愿的也构成强奸。行为人知道幼女与否,不影响行为人强奸的罪名成立。这一点与我国是有明显区别的。从嫖宿幼女罪的构成要件来看,我国刑法对幼女遭受性侵害采取的是保护幼女一定的性的处分权利,这与国外通行的严格保护幼女的性的全部处分权利相悖。
对介于幼女与18岁之间的少女,国外通常规定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即便未成年人自愿同意也构成犯罪,立法的出发点是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性的处分权还需要法律特殊保护。而我国目前立法对与14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只要是未成年人自愿的,即不构成犯罪。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作出的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司法机关无法援引适用。
新京报:能否举例谈谈国际上一些国家在立法层面上是如何保护儿童权利的?
孔维钊:以美日为例,在立法层面上趋于更严厉和更有利于儿童避免性侵害的措施:
1996年5月17日,克林顿总统签署了“梅根”法案,随后该法案在美国各州普及开来。“梅根”法案规定,为避免有犯罪前科者出狱后继续危害社会,警方会录取强奸犯的指纹、气味和DNA等资料,并永远存档保留。强奸犯出狱后,他所在社区的警方还会将其照片、住址、外貌特征等个人信息放到网上以供读取,提醒公众留意防范。2004年,《梅根法案》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性侵儿童的罪犯,假释期间须佩戴手腕警告标志与电子追踪器。若一个人曾经犯案两次以上,出狱后还必须每3个月前往警方接受一次问询,甚至胡须、发型等体貌特征有所改变时,也必须及时向警方报告。
在美国,虽然各州对强奸或猥亵未成年人的量刑不同,但都将其视为重罪。多个州法律规定,只要与14岁以下的儿童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出于自愿,一律按强奸罪处理。有五个州允许对强奸幼童者判处死刑。在美国,警方对儿童从事色情活动的打击始终严厉,甚至连家中藏有儿童色情照片都属于犯罪行为。
新京报:日本是如何保护儿童权利的?
孔维钊:在日本,援助交际常常导致性犯罪。为此,日本早在1999年设立了儿童买春及儿童色情处罚法,规定如果通过金钱让未满18岁的儿童提供性交或者性服务就被看成是“儿童买春”行为。与未满18岁的儿童进行性交或者猥亵行为时,无论有金钱往来与否都要受到处罚。
新京报:此外还有哪些国家做得较好的?
孔维钊:在惩治强奸儿童犯上,德国恐怕是欧洲最为严格的。与美国相同,与年龄在14岁以下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一概视为强奸。心理学家研究证明,很多犯有强奸罪的罪犯在被释放后都没有真正改过自新,还会第二次、第三次走上同样的犯罪道路。单靠刑罚,难以阻挡犯罪。
有鉴于此,德国允许性犯罪者自愿选择是否通过外科手术进行“化学阉割”。所谓化学阉割主要是指通过注射雌性激素和抗抑郁药物,降低性冲动。作为减刑假释条件,对恋童癖罪犯实施药物治疗。
新京报时事访谈员 高明勇
广州最大烂尾楼二十年后确定整体拆除重建 2013-05-31 09:18:24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广州5月30日电(索有为 程景伟)广州市萝岗区委宣传部有关负责人30日向记者证实,具有“广州最大烂尾楼”之称的萝岗澳洲山庄,在烂尾二十年之后,最终确定要整体拆除重建。
据介绍,澳洲山庄位于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金坑村,占地1000多亩。该项目因建设方广州澳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不善,高层管理人员携款外逃导致资金链断裂,以及房屋报建资料不全、消防验收条件不具备等原因,致使大量楼盘烂尾。在增城时期已经成为广州东部有名的烂尾楼,2005年行政区划调整时该楼盘划归萝岗区管理。
萝岗区委宣传部有关负责人称,澳洲山庄从增城移交给萝岗时,积淀的各种历史问题已经有十几年之久,项目因用地情况复杂、无法按程序办理房产证、房屋销售、抵押、查封情况错综复杂等原因,解决难度极大。
为了妥善推进澳洲山庄重建盘活工作,广州萝岗区专责工作组重新调整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红线,对澳洲山庄的买卖合同逐一清理,并对其原有地块连片整合,促成有实力的开发商联合开发重建,促使业主和开发商就重建达成共识。
该负责人表示,该项目已形成了整体拆除重建的盘活思路,开发商广州澳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合作方广州方兴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就开发建设资金纳入政府监管范围、优先安置小业主等问题分别做出书面承诺。在此基础上,广州市建委制订了《澳洲山庄盘活重建工作方案》,并已获得通过。(完)
大连女骑警是否涉嫌商业表演 2013-05-31 02:30:49 新京报
■ 议论风生
据报道,大连市女子骑警训练基地在2001年7月投入使用至今,一直作为大连市旅游局官方指定的旅游景点向外开放,门票价格定为50元。每年5月至10月,每天上午十点半和下午三点半,都有时长5分钟的骑警表演。而由女警教授的骑马练习需要另外收费。
警察有维护社会治安、侦查违法犯罪等职责,却没有规定说警察还要承担盈利表演职责,这是一种“越位担当”。而且,进入大连女子骑警基地的游客,每人要掏出50块钱买门票,如果骑马练习还得另交钱。这已经不只是“越位表演”的问题了,警察参与盈利性质的表演还涉嫌违法。
根据《警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大连女骑警毫无疑问属于警员编制,而女子骑警基地卖门票也是一种经营性行为。为这种经营性行为做表演,无论这些女骑警与基地是什么关系,都已经涉嫌违反了这条法律。
同时,女骑警还是公务员,公务员不能参与营利活动这也是写在《公务员法》中的。所以,女骑警的这种表演于情于理都说不通。
再者,大连女子骑警队,包括骑警训练基地的建设,所有的费用都是来自于财政拨款。按理说,骑警队不用再搞创收。但是,女骑警教授骑马为何还要另外收费?教授骑马不是女骑警的义务,如果对正常工作有影响,骑警完全应该拒绝。现在这个收费,既无根据,同时也涉嫌违法。
说到底,女骑警还是正常意义的警察,她们的一切行为还受到诸多法律和规定的约束,不能说表演就表演,还兼职教游客骑马。
希望大连市相关部门在面对女骑警涉嫌商业表演的问题上,能够尽快破解公众心中的疑惑。
女骑警未来会怎样?这也许要听取大连市民的意见,经过充分的讨论,再进行决策。而在此之前,也应该调查女骑警这些年来存在的种种争议,让公众充分了解女骑警到底花了多少钱,又做了什么事情。
□肖国吉(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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