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集體都不想負責的時候 ... 盧子健 明報 2013年10月30日 星期三
在宣布免費電視發牌決定的記者招待會上,商務及經濟發展局長蘇錦樑多次提及有關決定是行政會議的決定。言下之意﹕決定未必是局方本來的立場,最終拍板者是行政會議。
行政會議召集人林煥光就免費電視發牌問題表示,行政會議非官守議員是顧問,決策是由行政長官做。言下之意﹕有關決定的責任屬於政府官員,不要轉移到非官守議員。
行政長官梁振英表示,雖然特首不一定要跟隨大多數行政會議成員的意見,但這種情從來沒有發生過。言下之意﹕他自己沒有偏離大多數行政會議成員的意見,成員們不要把責任推到他一個人身上。
政務司長林鄭月娥表示,希望免費電視發牌事件不會衝擊行政會議的保密制和集體負責制。她又說,雖然在討論過程中,行政會議成員有很多不同意見,但在有決定後,大家會為有關決定集體負責。
林太「捍衛」行政會議的保密制和集體負責制,看來不是針對反對政府發牌決定的人士,而是針對行政會議成員。早前有疑似行政會議文件泄漏到傳媒手上。雖然政府否認那些是行會文件,但律政司長袁國強確認行政會議在討論有關問題時曾經考慮這些外泄文件的內容,再配合林太所言,這些文件顯然不是子虛烏有,而文件外泄很大可能是因為政府內部有人不滿有關決定。所以林太擔心行會的保密制受到衝擊。
不少行會成員不願意明確支持
林太也擔心集體負責制受到衝擊,因為在政府宣布免費電視發牌決定後,不少行政會議成員都與決定保持距離。其實林太自己亦一直避談有關決定。外泄文件聲稱3個司長都支持發3個免費電視牌,令外間懷疑林太自己怎麼想。林太說,行會有了決定後大家會集體負責,可能也是個人的一種曲線表態,就是無論自己最初怎麼想,現在都會支持政府的立場。
政府最高層官員與行政會議成員過去兩個星期的互動,展示出大家在表面上維護集體負責制的同時,都想減輕自己的個人責任。這個情的出現,難免引起公眾的質疑,就是究竟關於免費電視牌照的決定是怎樣作的?在行會內究竟發生了什麼事?
政府公布了免費電視發牌決定後,曾經出了很多聲明,其中一個對我來說最耐人尋味。這個聲明表示,行會內絕大多數成員贊成有關決定。在我記憶中,政府未發出過類似的聲明。這個聲明可堪玩味之處在於﹕首先,確認了行會內有人不贊成有關決定。其次,強調大多數人贊成決定,用心顯然是避免政府尤其是特首被孤立。但政府要特別聲明強調絕大多數行會成員支持有關決定,予人夜行人吹口哨的感覺。這樣做的原因可能正正就是因為為數不少的行政會議成員不願意明確支持有關決定。
這種種小動作的背後,有幾個可能。
第一,很多行會成員原來未必是很贊成有關決定,但在會議上也沒有明確表示反對。政府發這樣一個聲明,把行會成員都綁在戰車上,逼令他們不要在私底下發表不同意政府決定的意見。
第二,很多行會成員確實表過態贊成有關決定,但在決定出街後、群情洶湧的形勢面前,有些成員不想堅守立場,因而在姿態上與決定保持距離。
其實無論是上述哪一種情,政府的處境都是高度危險。政府官員和行會成員多番強調有關問題在行會內經過長時間的討論,縱使如此,決定公布至今,官員也好、非官守議員也好,都未能清楚講出香港電視未獲發牌的原因。什麼「一籃子因素」、什麼商業機密等等,都是蒼白無力的辯辭。就算真的是大多數行會成員贊成有關決定,也只不過是集體錯誤,無助於令公眾信服有關決定。
從另一個角度看,無論是政府官員還是行會非官守議員,都缺乏自信和互信。非官守議員與有關免費電視牌照決定保持距離,短期內減少對自身形象的損害,其代價卻是政府的長遠管治威信及行會的公信力受損。反過來說,如果政府官員和特首有自信,又何須刻意把行會來綑綁。這樣做只會增加日後行會內部的猜疑。
23條國教科可撤 為何牌照決定不可改?
說到底,行會出現「大難臨頭各自飛」的情,是因為有關免費電視牌照的決定是一個壞決定。現時政府最高層是企圖在這樣一個壞決定的基礎上進行綑綁式的「團結」。這樣的一個執政團隊日後不會有好日子過。
回頭是岸。《基本法》23條立法可以撤、國民教育科可以撤,為什麼免費電視牌照決定不可以改?現在似乎除了梁振英本人外,沒有其他人願意積極為有關決定辯解。當集體都不想為一個決定負責時,這個決定還有多大的生存價值呢?把免費電視牌照決定發還到行會覆核,不是比留待法庭來覆核明智得多嗎?
盧子健
只想有個合理解釋 - 區樂民 蘋果日報 2013年10月30日
香港電視不獲政府發牌,引發大規模遊行和集會,市民要求一個合理解釋,政府卻不斷迴避。
「由於事件已進入司法覆核程序,行會就免費電視發牌的決定理據,會在法庭訴訟中交代。」高官說。
這是奇怪的邏輯。
如果政府很有道理,大可立刻說出來,人家聽了,信服了,就不會打官司,問題也解決了。政府為甚麼要等到上法庭才說原因呢?
作為小市民,很容易感受到民情。去年國民教育風波,我知道很多朋友反對推行那個模式的國教,但也有贊成的。這次電視發牌,我沒有聽過一個朋友說支持政府的決定。
民意十分清晰,政府還打算聘請外國大律師來應付官司,何苦?
政府的錢,是納稅人提供的。納稅人希望政府發牌給香港電視,政府不肯,並花納稅人的錢來跟納稅人打官司,是否很怪誕?
如果政府輸了,既要付自己的律師費,又要付堂費,到時候,主張打官司的官員應否「回水」給庫房呢?若數額巨大,可分期付款,首年免息。
我有一個好朋友,一直是政府的忠實支持者,為了電視發牌,他很失望,正積極研究移民。
「想來也真的有點荒謬,」他說:「我根本不看電視的。」
區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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