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30 December 2013
闖軍營之少年Pi - 練乙錚
練乙錚: 闖軍營之少年Pi.霧V霾.毛澤東120 - 信報 2013年12月30日
「香港人優先」四子上周闖入解放軍中環軍營,令筆者想起電影《少年Pi》中的少年Pi伸手招惹老虎、被父親喝止之後的那轟然一幕。電影特別是該片段的寓意深而且廣,抽象繼承之後還可用於今天的港人與駐軍之間的關係。
一、解放軍營裏的少年Pi
「港人優先」這個原則,無疑適合高度自治的香港,更應該是北京構思「特別行政區」時的原意,否則「特別行政區」特在何處?這個原則,也是唯一合理的「香港人」定義的核心部分:「無論什麼人什麼時候來到香港、取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只要認同香港核心價值、認同港人優先,就是香港人」。在這個大原則之下,可以有政見不同、持不同旅行護照的「香港人」。
以「港人優先」原則觀照政府計劃將中環新海濱3000平方公尺休憩用地改為駐港解放軍軍事用地及興建軍用碼頭,這個計劃便顯得不合理。對港人而言,該片寸土尺金的海旁地能為香港帶來的經濟效用累積價值何止以億計;但是,對解放軍的保家衛國目的而言,價值卻是一個負數。
在香港水域及周邊備戰作戰的解放軍軍艦需要補給,最好的基地應該是一些離島或港九邊皮偏遠之處,如大嶼山石澳及以南一帶海岸、蒲台島東及南部、塔門東部等;指揮這些戰艦的中樞,亦應該建在補給基地附近。萬一戰爭發生,外敵襲擊這些戰艦或指揮中心之時,不會危及人煙稠密的居民點或重要的金融業、商貿業中心(除非是準備打「人民戰爭」,利用人民作掩護)。這是常識。
如果看看世界各國的軍事基地,便知絕對不會在市中心選址。美國夏威夷珍珠港如是,俄國遠東艦隊海參崴基地如是,中國三亞海軍基地更如是。英港殖民時期的金鐘並非人煙之地,後來各國軍艦繼續停泊該處,乃是為了水軍官兵易於接近成行成市的「慰安」場所,而非什麼軍事戰略原因。難道今天的解放軍水兵也有那個需要?
因此,港人質疑解放軍佔領中環,確有道理:不僅因為駐軍會破壞用地的龐大經濟效用,更會導致戰時大量平民生命損失。不過,要說服中央軍委、指出其乏理,筆者不贊成對駐軍行使「公民抗命」。四子闖軍營的行為的確「夠薑」,九成九反對解放軍佔領中環的港人包括筆者在內,也怕無此勇氣;但君子不立危牆之下,對人民開過殺戒的解放軍不是好惹的。就算真的已如四子所願,是次闖軍營成功消除了「港人的解放軍心魔」,也不宜重複實踐。筆者說過,釣魚列島不是國人的核心利益;同樣,中環3000方公尺地固然有價值,也還不是港人的核心價值,不值得為之損了身體髮膚。
少年Pi的故事教訓我們,老虎屁股真的摸不得。最好的過程,也只能是一種緊張的和平共處;最好的結局,也不過是分道揚鑣。
二、倫敦霧v大陸霾
曾幾何時,大陸官方和海內外愛國派容不下任何外國人士對中國大陸環境污染的負面評論。那些人的論點是,你西方把環境污染得最早最厲害,當今在排碳等方面還是人均世界第一,卻來對中國指手畫腳、胡說中國的總量世界第一才是問題,用意不過是欲借國際機構訂定污染限額拖中國崛起的後腿,其心可誅,云云。
不過,一年多以來大陸多地區持續反覆出現大面積空氣嚴重污染事件,卻清楚說明,無論是什麼排名排第幾,也無論外國的批評有何居心,大陸為了催谷GDP增長率而犧牲環境,致令污染已經到了十分嚴重的地步,受害者首先是自己的國民。愛國派長期以來在這方面的言論,不僅於事無補,客觀上還替大陸的企業違例污染保駕護航,助長問題惡化。盲目愛國等於害國,此又一明證。
大陸的污染有多嚴重呢?不少人試圖以之和十八、九世紀西方工業革命前期的狀況相比,多數人認為西方當時嚴重些,有些人的意見則相反;但那樣比較很困難,因為當時的西方還沒有建立環保意識,各種觀測技術和標準都付之闕如,而且表面上相同的發展階段也有深刻的不同經濟和技術特徵,如汽車的使用等。較可行而有意義的對比,是當今大陸與英國二次大戰後至1956年《潔淨空氣法》通過之間的那段時間。儘管如此,可直接比較的數據還是不存在的;只能粗略地說,兩國大城市在這兩個不同時段裏的平均空氣污染程度大致相當。
舉例說,就筆者手頭的不同論文和官方資料顯示,大陸16個大城市在1996-2008年間的PM 10平均數值在0.05-0.16mg/M3(每立方米厘克數)之間【註1】。英國1951年12月(即「臭」名昭著的「倫敦大霧」The Great London Fog發生整整一年之前)12個大城市的煙粒子平均數值在0.12-0.44mg/M3之間【註2】。乍看,應該說英國的數據更惡劣一些;不過,上述大陸數據是平均到2008年為止,而近幾年的大氣污染明顯增加了;而且,上述英國數據是12月份的平均值,而12月是當年英國空氣污染最嚴重的月份。
如果不看數據而對比文字記錄,結論也可能差不多。英文維基「Great Smog of 1952」條利用多個原始資料得出如下描述:「能見度降至幾碼(yard;一碼約等於一公尺),駕車很困難,甚至根本不可能。除了地下鐵,公交完全停頓,救護車也不能出動。煙霧滲入室內,一些音樂會、電影取消了。」最嚴重的時候,Sadler's Wells正在演出的歌劇《茶花女》停演,火車停駛、機場封閉。
如果大家留意了最近關於大陸各大城市霧霾來襲的描述報道,便知當地情況和上述英國倫敦1952年的最嚴重情況幾乎一模一樣。筆者在網上搜索得的大陸一年來霧霾災害報道中的最低能見度,在江蘇是「不足五米」【註3】;在哈爾濱是不足三米【註4】。
環境污染源於生產決策者不願付出環保代價。本來,強大的政府權力能夠克服這個問題,但大陸六十多年來都沒有善用這個優勢。毛主義時期,因為要證明社會主義經濟優於資本主義,不惜採用「竭澤而漁」的生產方式,結果對環境作出前所未有的破壞,卻同時證明了社會主義經濟的拙劣性。毛主義失敗之後,環境污染借「市場失靈」繼續肆虐。三十年來,政府公權力不曾認真用作解決「市場失靈」而大量虛耗在其他方面,黨政官員卻因為GDP增長率在「縣際競爭」、「鄉際競爭」等現實之下成為升遷的標尺而忽視環保。不同階段的不同性質錯誤,終於造成今天環境污染超英趕美的困難局面。
三、習近平說對了
上周四是毛澤東120冥壽,大陸官媒配合黨領導熱炒各類有關的紀念活動。習近平的講話,除了輕描淡寫例牌提到毛氏「在社會主義建設道路的探索中走過彎路,他在晚年特別是在文化大革命中犯了嚴重錯誤」,中心思想卻是頌讚毛的功業永垂不朽、否定它就是否定共產黨,調子如同北方鄰國的勞動黨最近用以歌頌金仔的時代曲《沒有他我們無法活》。的確,政統一脈相承,沒有當年的毛,就沒有今天的習;全盤徹底否定毛,中共即無以為仗。此乃今天中國人的最廣泛共識。
所謂毛主義,就是馬列斯大林主義加上在毛氏手裏衍生出的政策實踐和理論發展。
毛的政策實踐很多,包括:一面倒親蘇、打韓戰、鬥地主、鬥資本家、城市社會主義改造、反右、鬥知識分子、農村公社化、大躍進、大煉鋼、上山下鄉、教育革命,等等;換句話說,即是「前三十年」裏所有的、後來已經放棄的重大政策,亦即習近平所說的「彎路」。這條「彎路」,完整包含了馬克思的階級鬥爭觀念和社會主義綱領。
毛對馬列斯大林主義的理論發展,則只有一個,就是關於「文化大革命」的論述。此即「放手發動群眾,打倒黨內資產階級當權派、杜絕修正主義、防止資本主義復辟,每若干年就要進行一次」;亦即習近平說的「嚴重錯誤」。
若把上述毛的政策實踐和理論提升從毛主義裏剔除,剩下的,其實就是「既沒有毛澤東、也沒有馬克思的列寧斯大林主義」。這個東西,說白了,就是口喊社會主義愛國口號(斯大林發明)的個人獨裁政黨(列寧發明)的專政。若把這個以愛國為表、專政為裏的二元組合也否定,中共真的完蛋。
習近平說的沒錯。 不過,海內外的毛左並不領情。「烏有之鄉」被封之後,部分落難骨幹跑到美國,並以鹽湖城猶他大學經濟系為據點成立網站「紅色中國網」;此網最近貼出的悼毛 短文〈習近平不做李自成,難道要做吳三桂?〉,把習閹割毛主義的要害逐點指出,邏輯和分析確有相當水平,大家有空不妨一讀【註5】。無疑,在今天的中國大 陸,「毛澤東」三字的主要作用在於提供政權某程度的延續合法性以及「有效專政」的手段和「理論根據」,其餘則不過是統治階級賴以欺騙人民的一尊政治圖騰。
氣短集.之二十二
作者為《信報》特約評論員
【註1】復旦大學闞海東教授等的論文,刊在2012年4月17日American Journal of EPidemiology。快捷版見http://aje.oxfordjournals.org/co ... aje.kwr425.full.pdf,網上免費閱讀。闞是世衛組織大氣污染工作組唯一中國專家。
【註2】見倫敦官方文件50 Years On:the struggle for air quality in London since the great smog of December 1952,Greater London Authority 2002 第6頁;http://legacy.london.gov.uk/mayo ... ocs/50_years_on.pdf。
【註3】《中國新聞網》今年12月7日新聞〈能見度不足5米 男子借霧霾將女網友拖至野外强姦〉http://www.chinanews.com/fz/2013/12-17/5628259.shtml。
【註4】《新華網》今年10月23日新聞〈持續霧霾困擾哈爾濱 部分地區能見度不足3米〉 http://news.xinhuanet.com/photo/2013-10/23/c_125582088.htm。
【註5】見http://redchinacn.net/portal.php?mod=view&aid=15008。
王慧麟﹕市民準備好了嗎? - 明報 2013年12月30日
近十幾年,每逢討論政改,建制派「學者」好喜歡用「民主不是靈丹妙藥」或「民主不能解決所有問題」之論述,來批評要求民主自由的朋友。這種「XX不是靈丹妙藥」的說法,借用高登的術語,本來就是萬能key,因為XX可以是民主,可以是人權,可以是自由,可以是任何的普世價值。在香港,任何有基本閱讀能力的朋友都知道,普世價值本來就不是用來解決社會問題,它只是人們與生俱來就應該擁有的基本價值,它是需要人們用盡力氣甚至鮮血來達到的目標,而不是用來「治病」。
正如有位中國智者說過,「民主是個好東西」,內裏之「民主」一詞,也是一個萬能key,可以是任何的普世價值(包括自由、人權、法治等等)。我們不需要大費周章,駁斥為什麼民主不是一個好東西,去駁斥法治究竟好不好,因為香港市民大抵都認同普世價值,問題是如何堅守下去而已。
所以,終審庭在孔允明案中,裁定申領綜援需要7年居港的限制違憲,引起了好多爭論。判辭內容,外界已討論了好多,不過當中有關社經權利存在一些基本誤解,實在要進一步講清楚。當然,筆者知道,現在是表態年代,大家喜歡表態多於深究,但是,還希望藉此多說一兩句話。
如何落實國際公約 兩陣比併
聯合國在1948年通過《世界人權宣言》之後,手制定落實宣言的國際公約。說到底,要落實,就要有約束力,意味簽約的會員國需要接受聯合國相關委員會的監督,包括向相關委員會遞交定期報告,讓委員會成員審議及提出建議,而且簽約國需要遵從及落實相關建議。這是簽約國的國際責任。
但是,在商討如何落實國際公約,出現了兩大陣營的比併。西方國家認為,公約應重更多的公民及政治權利,而蘇聯陣營的則認為應該多談社會及經濟權利。兩派僵持不下,折衷的方案是推出了兩個不同的國際公約,一是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另一是社會經濟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者之分野,除了是冷戰的產物:意識形態的對立外,更是人權法律如何能夠在法院論斷的問題。
西方學者一般認為,公民及政治權利才是人權法律的基本,裏面的如表達意見自由、示威集會自由、選舉自由、刑事法律及相關訴訟對疑犯的保障等等,都是一個公民應有的個人人權,需要國家尊重的。 在一些毫不尊重個人自由及人權之國家,即使食飽穿暖,假如沒有公民及政治權利,何來真正的人權? 更重要的是,這些權利均可以在法院尋求裁決的,用普通法的術語是justiciable。
先體現公民及政治權利 之後才是社經權利?
另一派學者則指出,社經權利不可偏廢,因為即使是聲稱有民主自由的國家,其國內的貧富不均、剝削勞工、無瓦遮頭、缺乏基本社會生活的情相當嚴重,片面強調政治權利則忽略大多數人連基本生活都得不到應有的保障。至於一些長期受到西方國家剝削的窮國,其人民長期受國際跨國資本家之剝削及控制,更需要體現這些權利。
在西方人權法學者的影響下,八九十年代的國際人權法所形成的主流論述是,第一,人權有優先次序,應先體現公民及政治權利,之後才是社經權利,所以有說前者是第一代人權,後者是第二代人權;第二,個人權利優先,集體權利排後。公民及政治權利是個人權利的體現,是個人自由的體現,應該比起一些什麼教育權、住屋權之類的集體權利優先;第三,公民及政治權利可以在法院訴訟的,即使在不同法制下的西方國家,一樣都有案例參考,反之,社經權利一般都是涉及公共政策及行政部門的決定,不是法官可以越俎代庖的。因為法官的責任是解釋法律,而不是代替一個由民主產生的政府在民意授權下所推行的公共政策,加上法官不是行政部門首長,不應、也不能指導以至代替行政部門施行哪一種公共政策的。
為了抗衡以上的西方主導的人權論述,有非洲學者倡導了所謂發展權,以擺脫西方國家對窮國的經濟剝削,以及窮國依賴西方國家市場從而失去經濟主導權的問題。至於一些極權國家,更全面扭曲以上的討論,將社經人權列為最優先的權利,公民及政治權利居次,以發展權甚至生存權以抗拒推動政治權利。到了1990年代,這種對立的意見仍散見於西方出版的國際人權法之課本內。
人權不應分先後優次?
但2000年後,特別是全球化之下,西方經濟屢受金融風暴打擊,貧富懸殊拉大,窮人沒有更少,只有更多,而曾是共產主義的國家,自從轉為民主化之後,人民在政治民主及自由之後,卻未必有溫飽,有些甚至懷念起共產社會。這種究竟先政治後社經或先社經後政治的人權討論已不復存在,反之,現在對人權的理解是,不應分先後、優次、時間或順序,而是一視同仁,人權就是人權,同樣重要。於是,法官的審理角度亦有變化,部分人權保障意識較強的國家,其憲法法院對於保障社經權利以及少數人權利方面,走得比西方國家更前。南非前憲法法院大法官Albie Sachs就是一個好例子。他嘗試以人的尊嚴之角度來審議各類人權,而非上一代的以政治權利優先,法院不應多理會社經權利之角度來審案。筆者曾在本欄提過他的著作,此處不贅。
香港是英國普通法法制,長期受到英國普通法之影響,對人權條文的態度,當然跟西方國家無異——指的是上一代的西方法學主流,即是重政治輕社經。因此,當馬道立在霍春華案(Fok Chun Wa and another v The Hospital Authority and another (2012))第66及76段指出,「法院通常不會論斷政府的社經政策之優劣」,「只會在相關措施完全沒有合理理由之下,法院才會干預」,說法相當保守,大家就不感到奇怪。因為這是相當合符過往終院處理涉及社經權利訴訟的思路,例如領匯案件(Lo Siu Lan v Hong Kong Housing Authority (2004)),雖然判辭沒有直接提及,應以什麼角度來詮釋社經權利,而是以房屋條例內的技術理由來否決司法覆核,但看完此案的判辭,特別是法官強調他們只看法律解釋而不看其他元素,大抵沒有市民再願意以房屋權利來挑戰公屋政策,因為輸硬。
但當馬道立在孔允明案內以《基本法》第36條的社會福利權利作為起點,然後審視單程證需居港7年才能申請綜援之理據是否合符政策原意,再審視假如7年違憲之後,回復到居港1年的條件,會否對政府有較為沉重之公共財政負擔,則是完全顛覆了霍春華案過往終院處理社經權利的態度。雖然終院明言,此解釋未必適用於其他權利例如公屋,但卻打開了潘朵拉盒子,讓其他社會福利有關的爭議,交給法院審理,博一博,起碼比起游說政府及立法會修訂政策,多一條途徑。
終院「馬道立年代」
對筆者而言,終院一年來處理人權的態度,作了很大轉變,讓人耳目一新,可以算是正式進入了「馬道立年代」,值得支持。本年的W案件(W v The Registrar of Marriage (2013)),還了變性人的婚姻權利,讓香港平權運動注入了強心針;至於較少人提及的周諾恆等地鐵儀式搶咪案件(HKSAR v Chow Nok Hang (2013)),終院以技術理由指出周諾恆等之搶咪時間好短,沒有破壞社會安寧為由而讓被告上訴得直,至少令律政司以後不能再胡亂在法律裏找一些罪名來檢控示威者;而在孔允明案則肯定了社福之憲法權利,也是一個好開始,讓市民明白社福權利和政治權利應有同等地位。今年的終院判決讓人看到進步的一面,而且是成為社會工程及再造的推手。
但坦白說,香港是一個保守的社會,未必願意接受終院的法官們,如華倫法官擔任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Warren Court)年代一樣,以釋憲來推動社會改革,以大法官來為社會政策把脈,有必要時出手捍衛少數人的權利。美帝法官這種手法叫做司法行動主義(judicial activism),在受英國普通法影響的國家甚少同意及採用。但馬道立年代是否正走向更積極及介入的角色呢?香港市民要知道,司法行動主義亦是法治的一部分,我們準備好了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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