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17 January 2014

香港國際市場邊緣化 - 經濟學人


《經濟學人》警告 港「中國門戶」角色堪憂 - 蘋果日報 2014年01月17日

■香港於國際市場的商業價值及競爭力正現危機。 羅君豪攝

香港經濟表現在全球「攞第一」的光輝日子,隨住競爭力下降而慢慢褪色。權威經濟雜誌《經濟學人》(The Economist)昨發表新一年度《亞太商業展望調查》報告,外資企業開始視中國為獨立營商地點,香港長食多年「中國門戶」老本,角色令人憂慮。

記者:周燕芬 陳智深 關穎欣 李芳芳

該報告為《經濟學人》旗下經濟學人企業組織,於去年12月向334間亞太區環球企業作訪問,以了解它們亞洲業務的表現及對今年業務前景作預測。結果顯示,中、港、台正逐漸被商界視為一個單一的營商地區,其中有22%受訪企業更表示,已於公司架構中反映有關看法。

商業價值 競爭力 現危機

報告數據亦顯示,隨着中國經濟實力逐漸提高,香港於國際市場的商業價值,以至競爭力出現極大危機。進行調查的經濟學人企業組織香港董事Ross O’Brien表示,當中國逐步成為一個獨立的營商地點,令人不禁憂慮香港傳統上作為「中國門戶」的角色。

他續指,由於商業決策中心逐步北移到上海和北京,香港需要增值以升格為大中華區商業樞紐。若香港要維持作為中國「跳板」的吸引力,所面臨的挑戰甚為嚴峻。他更指香港在污染、房屋、就學及其他日常生活方面問題,都正落後於其他市場。

廉潔度排名跌至13位

不過,作為一個供環球決策者調動人才和資金,以及享用基建和專業服務的地方,香港的地位仍然無可取替。

事實上,過去一年已有多個國際調查,顯示香港競爭力下降。過去港人引以為榮的廉潔度,在最新《全球經濟自由度報告》中跌一位至排第13。此外,污染、生活成本及子女居住問題,亦顯示香港表現差過其他亞洲地區。

《經濟學人》研究又顯示,由於多數企業的中國業務佔整體業務比重極高,需另闢一支隊伍專門負責,反映香港被邊緣化。受訪企業中有68.7%計劃於今年增加在華投資,穩坐今年亞太區投資目的地首位,而印尼則超越印度成為第二位。反觀有表示會增加在港投資的企業僅佔25.5%,其餘四分三受訪企業僅會維持甚至減少今年在港投資。

法國工商投資服務董事總經理羅國章認為,香港是全球自由度最高地區,仍然是做生意的好地方。不過隨着內地經濟開放面向全球,「以往個個人做生意都經香港入中國,現時有啲已經直接入中國,呢方面香港無疑係弱咗」!但他同時強調,中國急速發展,「個餅越做越大」,香港受惠程度實際在增加。

內地人才 經營成本 勝港

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會長施榮懷亦同意,香港的優勢在減弱,「香港自由度好過上面,空氣質素好過上面,但外資企業更多選擇內地建設總部,因為上面有大批人才,而且經營成本平啲」。

他又說,「回歸後太多時間虛耗喺社會、政治同民生爭議上」。他認為今後香港要「聚焦香港經濟發展,積極研究融入中國經濟……3年前香港GDP係中國1/4,現時連廣東1/4都不及」!

【多項指標落後】

廉潔★

香港廉潔度大跌,只有82.3分,全球排13,按年跌1位

污染*

全球60個主要地區排第59

生活成本*

全球60個主要地區排第57

子女教育

全港國際學校學額約38,700個,惟多本地學生入讀,令來港工作的海外工人難安排子女讀書

資料來源:★《全球經濟自由度報告》

*瑞士洛桑國際管理學院《2013年世界競爭力年度報告》





經濟藍圖無着落 入不敷支怎防 - 呂大樂 2014年01月17日 星期五

如無意外,梁振英政府最新一份施政報告,勢將引發好幾場大辯論,而其中的三個大題目將分別是:經濟發展、社會福利、中港融合

從他參選時的政綱到目前的第二份施政報告,梁振英從來都未能提供一個有望振興香港經濟的藍圖。所以,今回施政報告內未有任何經濟上的新思維或突破性的策略,並不叫人感到意外。

經濟「背靠祖國」 姿勢大於實際

而在沒有新策略的情況下,他有的主要就是繼續「背靠祖國」的姿態——舉例他指出「過去35年,香港的發展很大程度上受惠於內地的改革開放。兩個多月前,十八屆三中全會宣示了國家全面深化改革,擴大開放。這發展給予香港新的契機。香港要把握好這個新的機遇,也要應對好新的變化。」

在這樣的基礎上,我們會期望梁振英能提出一些很實在的計劃與工作。但他的進一步說明卻只是擺出一個姿勢,表示「我們要善用、鞏固及提升香港現有的優勢,加強與國內外的全方位合作,將各個產業做多做大做強。」至於如何可以落實以上所講,施政報告內基本上只羅列了很多項目,未見很有說服力的主意。

如果香港的經濟發展政策就是「背靠祖國」,那至少對此應該較為積極和認真。但當談到國家發展時,他就只草草寫下「特區政府已展開配合國家『十三五』規劃的前期工作」。至於珠三角合作,亦只有一句:「政府將積極參與珠三角的發展,支持廣東省成立自由貿易園區,並與廣東省及各市共同謀劃,互惠互利。」如此重要的課題,其實卻無具體的工作。

勸喻青年北上 脫離現實趨勢

不過,這也未有阻止梁振英提出他的良好主觀意願:「年輕人只要敢闖敢搏,用好國內外機遇,在新舊市場和新舊產業上都大有前途。」他講這番話時,大概不知道根據政府統計處的數字,自2004年在內地工作的港人的數量逐年下跌,同時其年齡中位數則每年上升他文中引述的創業青年,其實並非典型。

施政報告的一個重點,是「扶貧安老助弱」。搞好社會福利,照顧那些很希望自食其力但卻苦無方法自力更生的社會人士,這本身沒有問題,甚至應加以肯定。但梁振英政府在這方面的工作,一直存在幾個問題:第一:種種福利措施的可延續性。這裏問題又分為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整體大環境創造收入,以防出現入不敷支的條件。其實梁振英亦意識到這個問題,所以他在施政報告中有這樣的一句:「經濟必須持續增長,香港才有能力解決貧窮、房屋、老年社會、環保和年輕人向上流動等問題。」

但如上一段所討論,他要面對的挑戰,是如何說服市民他有將香港經濟「做多做大做強」的視野和能力。

「不加稅」承諾 能否延至下任?

另一方面則是公共財政的問題,簡單的說就是錢從何來。梁振英對此亦有回應,並立即表示要實踐承諾,並不需要加稅。

特區政府在構想它的社會福利政策,背後必有研究、分析,我們毋須太多懷疑,詳情如何,想不久亦公開發表的財政預算,自有解釋。但梁振英必須明白,社會上對他日後所作解釋的期望,包括:不用加稅的說法,除應用到現屆政府身上之外,還起碼可延至下一兩屆政府(所謂可延續性並非輕率之言);而這種做法可以在日後(如梁振英所言)發展出一個不偏重地產事業的經濟後,仍可延續。特區政府如何解畫,將一定會吸引市民的注意。

但更重要的是,所謂不用加稅,其實是甚麼意思?是現稅率不變?還是「稅網」(即納稅人口的涵蓋面)亦不變?這連接到我想提出的第二點:梁振英政府只提措施,但鮮有全面交代整體資源再分配的原則與理念。

舉例:除貧窮需要照顧之外,中間收入家庭及人士又是否應該有所照顧呢?至於中產階級,他們未必要求政府直接以特殊政策的方式加以照顧,但他們會以主要的納稅人的身份發問,政府的支出是否用得其所?哪些人或哪種處境才正值得幫助?假如特區政府不能夠提出一種有力的說法來,解釋措施背後的再分配的邏輯,在政治上這樣的政策難有延續性可言。

截內地客模稜兩可 矛盾勢續來

最後一個議題是中港融合。施政報告在引言部分已凸顯梁振英政府在這方面的成績(包括「雙非」孕婦零配額、「限奶令」及買家印花稅),建立一個能「有效地優先滿足本地需求」的施政形象。不過,在內地來港旅遊問題上,盡管自2009年每年增加到來旅遊的遊客數目達五、六百萬人次,早已令港人感到很不自在,可是施政報告內卻只有模稜兩可的一句——「特區政府會繼續與內地相關部門溝通和協調,因應本港經濟及社會狀況適度有序吸引內地旅客」——基本上沒有取向和立場。

明顯地,特區政府尚未全面和深入地了解和分析2009年以後中港整合上出現反效果的情況,對於民情的觸覺顯然有欠敏銳。而問題所引發的矛盾、衝突,絕不會因特區政府領導的主觀意願而消失。

施政報告勢將引發更多爭論,再加上政改這個更大的題目,未來的日子一定很熱鬧。





用人失察追责还可继续细化 2014-01-17 02:30:12  新京报 

有关方面应选择近期的一些典型案例,认真追究各个环节的用人失察之责,也需要继续完善有关制度,让追责更加有法可依,使监督一目了然。

  ■ 社论

  中共中央日前发布新规定,修订2002年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明确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时的“七大原则”、“以德为先”,并规定“用人失察追究党委领导责任”。

  用人失察理应追责。修订之前的条例也明确提出,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而新修订的条例在此一方面,则增加了更为详细的内容。不仅列出了各种适用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如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等,而且也进一步明确了应当追究责任的主体,包括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等。

  从制度、条例上进一步明确用人失察的责任,对于优化干部选拔机制,严肃党纪,有积极意义。

  而公众之所以关注对用人失察的追责,也是因为近年来官员“带病提拔”的案例屡见不鲜,而当初赏识提拔他们的“伯乐”鲜见被问责者。远的不说,去年年底落马的吉林省舒兰市原副市长韩迎新,2011年就因违法强拆被舆论关注,但她的仕途非但未受影响,之后还被提拔为常务副市长。去年被查处的原南京市长季建业,2004年被执行死刑的原安徽副省长王怀忠,都是“带病提拔”的典型。如果对用人失察的追责力度足够,相信这类奇葩事不会再肆意上演。

  其实,早在汉代,中国法定的官员选拔制度“察举制”,就特别规定察举失实,主官需担责;北宋徽宗时,首辅蔡京曾改革科举,推行“八行取士”,同样规定了察举失实的追责问题。然而不论汉代或北宋,用人失察问题都很突出,以至于有“察秀才不知书,举孝廉父别居”的讽刺民谣流传。

  看似条例森严的制度,实则门禁稀疏,关键在于徒有“失察追责”这一纲领性、概念性的“总体框架”,却缺乏可操作的失察追责细则。

  修订版的《干部任用条例》较2002年版,在用人失察追责方面,有巨大进展。但在细则、量化和责任界定等方面,仍有待详细说明。比如,如何算失察,失察到何等程度该承担何等责任,应有更加明确的规范方好切实贯彻执行。

  另外,就是追责程序的公开、透明,同样重要。按照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全国人大提交的报告,2008年1月至2013年8月期间,中国国内有近20万名涉嫌贪腐的官员被调查,其中148931人被定罪,这样多的贪腐官员走上领导岗位,其中有多少系失察提拔?这些失察者又有几人被追责?目前这些情况公众并不了解。

  从严治吏,需要雷厉风行追究用人失察之责。现在,新的条例明确了责任主体,需要有关方面选择近期的一些典型案例,认真追究各个环节的用人失察之责,告别不痛不痒式追责,一追到底。另一方面,也需要继续完善有关制度,让追责更加有法可依,使监督一目了然。




防出格防拼爹防个人说了算   新华社   发表于2014-01-17 07:24

昨天,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开发表之际,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人从《条例》的修订目的、内容和特点、改善民主推荐新措施以及突出强调党管干部等十个方面,回..

■ 中组部就新版《干部任用条例》出台目的、内容特点及新举措等十大焦点答问

  据新华社电 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坚决防止选人用人搞私相授受、为优秀人才留出“快车道”……

  昨天,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发表之际,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人从《条例》的修订目的、内容和特点、改善民主推荐新措施以及突出强调党管干部等十个方面,回答了记者的提问。该负责人表示,修订后的《条例》,体现了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新成果,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

增设“动议”一章

  《条例》在保持原有框架和内容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增设“动议”一章,拆分“酝酿”一章,并将有关要求分别体现到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之中。

  修订后,《条例》共13章71条,分总则、选拔任用条件、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交流回避、免职辞职降职、纪律和监督、附则,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出了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其中,从“动议”到“任职”五个环节,构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流程。修订后的《条例》还体现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好干部标准,坚持全面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坚持从严管理干部,坚持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等5个显著特点。

中组部将部署落实

  该负责人还表示,中央对学习贯彻《条例》十分重视,即将召开的全国组织部长会议也将对学习贯彻工作进行部署。“中组部将于近日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认真抓好组织实施。要把《条例》纳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和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任职培训的必学内容,作为组织人事干部业务培训的常规教材。”

  昨天,新华社配发特约评论员文章《着力解决干部选拔任用中的突出问题》,从“着力解决简单以票取人问题”“着力解决简单以分取人问题”“着力解决考察失真失实的问题”“着力解决‘破格’变成‘出格’问题”等四个方面进行阐述。文章指出,新版《条例》一个鲜明特点,就是突出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近年来一些反映强烈的问题提出了改进措施。对此,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以《条例》为基本依据,推动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焦点答问

  【贯彻好干部标准】

  好干部标准

  写进总则第一条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着力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并明确提出‘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干部标准的时代内涵,既为广大干部明确了个人努力方向,也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

  问:修订后的《条例》坚持了好干部标准,请问是如何贯彻和体现的?

  答:修订后的《条例》,鲜明地将好干部标准写进总则第一条,并围绕有利于选准用好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完善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突出了理想信念的要求,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纪律的要求,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的要求,加强道德品行、作风修养的要求,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实绩的要求。二是在考察内容上按照好干部标准,突出了品德、实绩、作风和廉政情况的考察。三是拓宽干部选拔的来源渠道,注意从担任过县、乡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四是严把人选关,明确了六种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情形,包括群众公认度不高的,近三年年度考核有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有跑官和拉票行为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把不符合好干部标准的人挡在考察人选之外。五是在程序和方法的设计上,把选准用好干部贯穿体现到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

  【强调党管干部】

  防止选人用人

  搞私相授受

  “需要指出的是,突出强调党管干部原则,发挥党组织及其职能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把关作用,既要强化党组织在推荐、考察、识别、使用干部中的责任,也要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问:您还提到修订后的《条例》的一个主要特点是突出强调党管干部原则,请问是如何具体体现的?

  答:修订后的《条例》突出了党管干部原则,强调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原则标准和程序方法等多方面,都要体现党组织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

  一是新增“动议”一章,规范了选拔任用的初始环节,强调党组织从干部选拔任用的启动环节就应当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二是突出对考察对象人选的把关,规定考察对象由党组织集体研究确定,防止简单以票、以分取人。三是加强了党组织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交流任用、破格提拔等特殊情形选拔任用人选的审批把关。四是严格监督检查,充实了“十不准”纪律要求。

  《条例》还采取了不少有针对性的措施,比如,注意发扬党内民主,坚持充分酝酿、集体决策;注意发扬人民民主,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强化对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坚决防止在选人用人上搞私相授受等不正之风。

  【改善民主推荐】

  推荐结果由

  选拔“重要依据”

  改为“重要参考”

  “民主推荐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比如参加民主推荐人员存在投‘利益票’‘感情票’‘跟风票’等现象,导致民主推荐质量不高、推荐结果失真失实;部分地方、单位党组织被推荐票‘绑架’,过分看重票数,简单以票取人;一些领导干部因怕丢票,不敢担当、当‘老好人’,甚至出现拉票贿选等问题。”

  问:修订后的《条例》在改进完善民主推荐方面有哪些新措施?

  答:修订后的《条例》坚持发扬民主,把民主推荐作为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坚持了民主推荐中行之有效的基本程序、方法,并根据新的实践经验做了进一步丰富完善。

  一是对民主推荐进行合理定位,由选拔任用的初始环节调整为第二个环节,将推荐结果由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规定民主推荐情况只是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之一,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同时明确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以起到挡住民意较差干部的“门槛”作用。二是进一步改进民主推荐方法,以利于正确集中民意,提高民主质量。明确领导班子换届可以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既可以按以往做法进行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经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后,再进行会议推荐。三是完善了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分别对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可以适当调整的情形。四是强调要把民主推荐情况与人选的德才素质、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等进行综合分析。

  【改进干部考察】

  强调道德品行

  防止单纯以

  经济增长评实绩

  “近年来在实际工作中,考察失真失实、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问题时有发生。”

  问:修订后的《条例》在改进干部考察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答:修订后的《条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坚持全面、历史、辩证地看干部,提出了一系列改进措施。

  一是完善考察内容。强调加强对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科学发展实绩、作风表现、廉政情况的考察,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干部工作实绩。二是改进考察方法。优化程序,规定了考察一般应当坚持的方法,同时规定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灵活采取的办法,并新增了民意调查、延伸考察等方法;加强民主监督,扩大了换届考察公示的范围;为确保考察质量,避免走过场,规定干部考察要保证充足的时间。三是突出对干部廉政情况的把关。规定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规定考察时除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外,根据需要还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四是在考察程序中增加了综合分析的环节,要求把考察情况与干部的一贯表现相互比较印证。

  【改进竞争上岗】

  突出实绩竞争

  防止单以考分取人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竞争性选拔方式,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比如‘凡提必竞’、简单以分取人、动辄面向全国选拔、‘干得好不如考得好’,导致‘考试导向’冲击‘干事导向’,甚至出现‘考试专业户’等。”

  问:请问修订后的《条例》对改进和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有什么新的举措?

  答:修订后的《条例》既坚持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保留专章规定,又针对突出问题着力规范。

  一是合理确定范围。明确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的职位、数量和范围,并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适用情形作了限定;本着就近取才的原则,规定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二是严格资格条件的设置。明确选拔方案设置的资格条件应当符合干部资格条件的规定,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三是加强组织把关。规定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四是提高竞争性选拔科学化水平。突出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考试分数取人。

  【严管破格提拔】

  防止“破格”

  变成“出格”

  “一些单位在破格提拔上出现了不少问题,突出表现为破格提拔缺少制度规范;资格条件把关不严,‘破格’变‘出格’;破格人选把关不严,存在‘拼爹’现象;破格提拔工作不透明,暗箱操作,影响了选人用人的公信度。”

  问:修订后的《条例》从严进行了规范,请问有什么考虑?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修订后的《条例》,坚持了破格提拔这一制度安排,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留出了“快车道”,又从严进行规范,使之更具操作性。

  一是在选拔对象方面,规定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方可破格提拔,并分别明确了具体适用情形。二是在选拔标准方面,规定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和有关法律、章程规定的资格不能破,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防止“破格”变成“出格”。三是在审批把关方面,规定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四是在过程公开方面,规定讨论决定和任职前公示时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体现严管干部】

  跑官拉票者

  禁做考察对象

  “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是我们党的一贯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又对此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问:中央一再强调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请问修订后的《条例》是如何体现这一要求的?

  答: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严格选拔条件、严密选拔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并对作为选拔对象的干部个人从严提出了纪律要求。主要有以下新措施:一是明确规定有跑官、拉票行为的干部和“裸官”等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二是对干部任职前公示的时间、内容等进行了规范,规定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三是规定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四是进一步充实了“十不准”纪律要求,明确不准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干部或者滥设职务名称、擅自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等等。五是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严肃责任追究,特别是强化了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

录入编辑:任凭





因问责被免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 2014-01-16 03:30:39  新京报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条例明确提出,六种情形人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其中包括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7月9日中共中央印发的《条例》同时废止。据新华社电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解析

  选拔目标

  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应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应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选拔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3.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4.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5.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6.民主集中制原则

  7.依法办事原则

  基本资格

  选拔任用条件

  ●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应具有5年以上工龄和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一般应有在下一级2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

  破格提拔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等。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任职试用期未满或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公开选拔

  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干部交流

  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

  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免职干部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任职回避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选拔程序

  动议

  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选拔任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分析研判,提出初步建议;

  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民主推荐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领导班子换届

  召开推荐会

  个别谈话推荐

  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

  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个别提拔任职

  个别谈话推荐

  党委(党组)或组织

  (人事)部门研究

  提出初步名单

  进行会议推荐

  考察

  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考核内容

  (1)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

  (2)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3)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

  (4)加强作风考察

  (5)强化廉政考察——应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禁列为考察对象

  (1)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2)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3)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4)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5)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6)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讨论决定

  与会人数: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2/3以上成员到会。

  表决方式: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

  形成决定: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任免复议:应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任职

  任职方式: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

  公示制度: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试用制度:提拔担任部分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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