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20 November 2013
国企 ... 红利 ... 能像香港、澳门那样,平均分给每个居民就更好了 - 北京朝阳区王女士
全民“分享”国企红利渐近 2013-11-20 02:30:18 新京报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提高国企收益上缴比例,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专家认为,全民直接享受国企分红比较困难,“钱收上来之后怎么花”需更多监管
当听到要提高国企红利上缴比例的消息时,家住北京朝阳区的王女士喊了一声“耶”。王女士目前在一家私企上班,她说,“有很多认识的人在国企工作,待遇都特别好,工作也没有很辛苦。总觉得他们的待遇是我们普通老百姓的钱供出来的,心里觉得不平衡。如果他们拿出更多的钱回报社会,我觉得心里就会舒服一些。
如果什么时候,他们上缴的红利,能像香港、澳门那样,平均分给每个居民就更好了。”
王女士的说法或许未必公允,但近年国企员工的薪资待遇、国企红利的去处等,屡被外界质疑。
11月15日,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正式发布。《决定》指出,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提到30%,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专家认为,30%的上缴比例与国内、国际上表现良好的上市公司的分红比例大致类似,在不影响继续经营的情况下,国家股东得到比较合理的分红。自2007年,央企率先开始按比例上缴每年收益之后,该比例曾经历过两次调整。
国企红利上缴经历多次改革
此前,国企员工待遇相对较高、上缴红利比例过低,招致民间对提高国企上缴收益比例的呼声越来越高。有学者甚至提出,国有企业应该将全部利润纳入公共财政或者社会保障体系。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企业制度研究室副主任余菁日前对新京报记者表示,此次《决定》要求在2020年,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至30%,可以说是对民间呼声的回应。
资料显示,国企红利上缴,经历了多次改革。
计划经济年代,国家统分统销,国企利润全额上缴。1983年开始,对企业实行放权让利,要求把国有企业和其他企业放到一个公平竞争的地位上,于是开始实行利改税。此外,国有企业又加上调节税,一户一率,实际上是变相的利润上缴和留成。此后,又经历了价、税、财联动,企业经营承包制,税利分流等改革。
1993年颁布的《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对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做出了明晰的划分,应该上缴国家的部分采取税的形式,并按照统一的税率征收,剩余部分全部归企业所有。这份文件也明确规定了“要逐步建立国有资产投资收益,按股分红、按资分利或税后利润上缴的分配制度”。
1994年,国企开始了长达13年不向政府支付红利的历史。当时,国家开始实施分税制改革,考虑到当时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由拨款改为向银行贷款、还本付息由企业负担,再加上国企承担了大量的社会职能,作为阶段性措施,暂停向企业收缴利润。企业应上缴的利润全部留在企业,用于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此后,国企改革不断突破,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社会负担发生巨大的变化。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关于国有产权和国有产权收益的认识逐步完善,相关部门认识到,国有企业应该像其他企业一样,恢复为投资者(国家)分红。
2006年2月,世界银行在北京发布了一份题为《国有企业的分红:原因、金额以及支付给谁?》的研究报告,指出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中国的大多数国有企业都不向政府分红。而在其他国家,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重要股东,通常会像其他股东一样从企业那里获得红利。
2007年12月11日,财政部会同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央企率先按比例上缴利润。《办法》规定,央企国有资本收益将按“适度、从低”原则,分三档上缴财政部。其中,石油石化、电信、煤炭、电力、烟草五个行业的上缴标准为税后利润的10%,科研院所和军工企业三年内暂时不上缴,其余央企均按照5%的标准上缴红利。红利新政的推出,意味着1994年以来国有企业连续13年不向政府分红的历史正式结束。
提高红利上缴比例呼声渐高
从2007年至今,提高国有资本、特别是央企的利润上缴比例,呼声渐高。
2012年,全国政协委员、国资委原主任李荣融在两会期间表示,对于两会期间一些政协委员热议的“提高国企红利上缴水平”表示赞同,并指出在确保连续性的前提下,可将国企上缴红利占利润的比例逐步提升到20%、25%。
同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建议:将国有企业收入分红比例提高到50%左右,投入到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公益领域,缓解公共服务投入资金的短缺。
与此同时,许多央企的负责人则认为,在正常经营之外,目前的上缴比例已经很高。企业在巨额纳税的同时,还在国家需要时,做出“无偿”贡献,需要为国计民生进行更多的前期开发和投入,相当于在缴纳“隐性红利”。他们认为,央企已经没有必要再缴纳更多红利。
对此,财政部财科所国有经济研究室主任文宗瑜认为,“隐性红利”是讲不通的。国有企业作为全民所有,在国家需要时,就应该做出非常贡献,而且这部分也都纳入了经营成本,或者得到了财政补贴。
事实上,上述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分类和比例已经经历了两次上调。分析认为,政府对提高征收国企红利的决心一直都在。
政府公开资料显示,今年年初,收取比例分为五类执行,比例分别为20%、15%、10%、5%以及暂不上缴。
此次《决定》指出,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提到30%。
2008年来央企红利5%用于民生
国企红利上缴后,资金去向成为另一个被关注的话题。
自2008年开始收取央企收益之后,大部分红利用于国有资本本身。新京报记者据国资委数据粗略计算,从2008年央企恢复分红以来,共缴纳红利约4678亿元,用于社保等民生类支出部分共约246亿元,约仅占总分红金额的5%。
其余的绝大部分,用于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安全的重点中央企业新设出资和补充国有资本、支持特大自然灾害中损失较重的中央企业灾后恢复重建、推进中央企业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等。
此次《决定》提出,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将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王女士所希望的国企上缴红利可以像中国香港、澳门那样,每年向所有居民发放等额红包,是否能实现?
专家认为,全民直接享受到国企分红的实惠比较困难。更多地,是需要让“全民”这个股东来监管这些国有资产收益分红是否将更多的部分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文宗瑜表示,发达国家没有这么多国有企业。但国际上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比例较高,他们的公营企业,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都可以进入,但需要进行严格的国家审计,信息要公开,还要公平竞争。
国资研究专家、上海天强管理咨询总经理祝波善认为,理论上,红利上缴比例的提高,老百姓会得到实惠。但这会牵扯到复杂的行政管理体制。钱收上来之后,怎么花,拿去做了些什么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包括给国有企业、给社保,都需要更好的监管体系。
他认为,今后国有资本红利需要进行分类监管。部分处于行政垄断地位的央企,不应该过多地追求盈利,甚至可以要求它不盈利。如果它的利润低下来了,对整个社会都是有益的。另外也要注意,30%的红利上缴在推进过程中,不能追求指标的一步到位。因为在现有的国资监管体制之下,央企可能会加大砝码将任务摊派到下级单位,有的下级单位可能无法承受。
国企红利上缴比例多次改革
1983年开始
实行利改税,相当于变相的利润上缴和留成。
1993年
决定国企利润应该上缴国家的部分采取税的形式,并按照统一的税率征收,剩余部分全部归企业所有。
1994年开始
实施分税制改革,国家暂停向企业收缴利润。企业应上缴的利润全部留在企业,用于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2007年12月11日
央企率先恢复按比例上缴收益到财政部。结束了1994年以来国有企业连续13年不向政府分红的历史。
2011年起
央企上缴比例改分四类,比例分别提高至15%、10%、5%和暂不上缴。
2013年起
央企上缴比例改分五类,比例分别提高至20%、15%、10%、5%和暂不上缴。
2013年11月15日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2020年前,国企红利上缴比例提高到30%。
采写/新京报记者 赵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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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上缴红利要专款用于社保
以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教育改革 熊丙奇 发表于2013-11-19 06:37
11月15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全文发布。
11月15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全文发布。《决定》指出:“要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创造条件,逐步取消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的行政级别。”
以上论述是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内容。此前,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已明确提到要改革教育管理体制,建立现代学校制度,但这一纲要却没有得到切实落实。原因在于,在调整政府与学校的关系问题上,出现了“现代政府”和“现代学校”谁先谁后之争,改革陷入“拉锯战”。这次《决定》提到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为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提供了现实路径,即通过建立现代政府和现代学校的综合改革,实现教育管理现代化和建立现代学校制度,解决当前困惑教育的老大难问题。
我国教育的首要问题,是办学存在严重的行政化倾向,缺乏教育家治校。
这具体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把所有权力掌握在手中,教育工作呈现“管评办”一体化,学校没有办学自主权。这样的治理体系,严重混淆了政府和学校的权责。现代政府在教育工作中的作用,主要是保障教育的投入和依法监督学校办学。至于学校的具体办学以及对学校办学的评价,则不是政府部门的事,如果政府把办学权和评价权都掌握在自己手中,其治下的学校必然千校一面,缺乏个性、特色,也缺乏灵魂。
另一方面,学校内部缺乏现代治理能力。我国公办大中小学的校长是由上级部门任命的,而在学校内部,行政权起支配作用,尤其是大学,有庞大的行政机构、人员,这不但消耗大量的办学成本,也导致学校不是纯粹的教育教学机构,而成为一级政府部门。近年来,校园腐败、学术不端事件频发,都和缺乏现代治理有密切关系。另外,虽然民办学校的校长由董事会选拔、任命,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但运行还存在一定问题,在一些民办学校,并没有做到校内民主管理,教师和学生没有话语权。
建立现代学校的前提,是需要政府部门放权。如果政府部门把学校的招生、学科设置、专业设置、课程设置、学位授予的权力都掌握在自己手中,学校怎么自主办学?更重要的是,如果上级部门把核心的人事权、财权都不下放,学校是很难提高治理能力的。
可是,政府教育部门在放权时有所顾忌,即担心万一“一放即乱”怎么办?同时一些社会舆论也担忧:把办学自主权给大学,大学能够用好自主权吗?典型的例子就是高考改革的推进工作,谈到当前应试教育的弊端,舆论呼吁应该实行大学自主招生,但又担心这会带来招生腐败,制造新的不公平。
另外,虽然大家都已意识到取消行政级别对学校去行政化的重要性,可具体到落实环节,则受到传统管理思维和既得利益的阻挠。一者,教育部门还是把学校作为下属部门对待,很难纠正传统的行政思维;二者,与行政级别对应的是利益,既包含教育部门官员的利益(一些官员把有副部、正厅级别的学校作为官升一级的“台阶”),也包含学校领导的利益。比如,谈到教育行政化、学校没有办学自主权等问题,很多大学校长都慷慨激昂地加以质疑,可一旦谈到是否取消学校的行政级别,一些校长们则强调在“官本位”的社会环境中,保留学校的行政级别对于学校发展的重要性,甚至认为取消行政级别会贬低教育。以上可见改革的现实阻力,如果每个事业单位负责人都持上述官员和学校领导的想法,改变“官本位”该从哪里寻找突破口呢?而建立现代政府不就是要改变整个社会的“官本位”之风吗?
这就出现了是先建立“现代政府”还是先建立“现代学校”的拉锯。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通过综合改革,实现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即政府必须放权,同时在放权过程中构建现代学校制度。其实,实行这样的综合改革并不难,关键在于政府部门是不是下决心放权,并在放权的同时建立新的有效的治理机制。
首先,政府部门在放人事权的同时,可建立大学理事会(或董事会)治理机制,实行校长公开遴选。这就把过去通过行政命令治理学校的模式,变为通过大学理事会决策治理学校;将过去以管理、考核干部的方式治理学校,变为校长必须对选拔自己的理事会、师生负责。
其次,政府部门在放财权的同时,可建立国家和地方教育拨款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教育拨款预算,并监督教育部门落实拨款。这既能保障政府对教育的投入,又使学校办学拥有足够的财政独立性。之前,大学校长反对取消学校行政级别的一个理由,就是担心取消级别后,大学“跑要”办学经费更难,而如果建立起教育拨款委员会,监督政府部门拨款,就能从根本上消除“跑部钱进”,转变政府和学校的关系。
再次,政府教育部门在将办学自主权落实给大学的同时,可推进大学依法办学,包括制订大学章程,设立独立的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校教育事务和学术事务的管理、决策。
教育改革涉及的利益极为复杂,改革最大的问题是只进行局部调整,而不是推进全局的、综合性改革。有人会说,推进全局的改革太难,牵一发而动全身。对此,我们不妨从另一个角度思考:既然牵一发动全身,为何不从“这一发”出发,逐渐深入推进深层次改革呢?这就要考验治理能力。以高考来说,只进行科目改革,没有多大实际价值,撼动不了应试教育体系,而实行考试、招生分离,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需要有公信力的社会考试机构和有招生公信力的大学,这就应该进一步培育社会机构,通过信息公开、完善制度,规范其考试组织,同时要求大学成立独立的招生委员会负责招生标准制订,并监督整个招生公开透明。如果因社会没有具有公信力的中介机构,就不推进考试社会化,因大学招生存在潜规则,就不给大学招生自主权,那改革就不可能深入推进,教育的局面也就不可能有改观。
实行这样的改革,单靠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实施,是很难做到的。这需要在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下综合推进。笔者进一步建议,对于全局性的教育改革,应该由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主导,改革方案应提交各级人大讨论、审议。这样做,一方面能够广泛听取民意,另一方面可有力推动政府部门放权。这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者系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录入编辑:王卉
事业单位改革须放权与赋权并重 - 南方都市报社论 2013-11-19 08:14:11
http://ndnews.oeeee.com/html/201311/19/507646.html
摘要:当初的改革要求是,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过渡期一般为5年,过渡期事业编制只减不增。三中全会过后,改革“涉险滩”,事业单位改革应有更多实质作为。
作为重要的改革任务,自改革开放至今,行政体制改革见诸各种文本,向来被执政党所强调。三中全会被视为深化改革的里程碑,对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
行政体制改革作出了部署,接下来兑现改革承诺至关重要。针对备受关注的事业单位改革,日前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王峰表示,改革可更好提供公共
服务,相关措施则主要包括:推进事业单位去行政化,逐步取消行政级别,加快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所谓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
单位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其职能定位主要是提供公共服务,一方面,它具有浓厚的行政背景,人事制度、薪酬及养老等均参考公务员,另一方面,在提供公共服务的同时,事业单位往往又变身为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投资公司。在现有的架构体系中,它“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往往具有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的双重职能。
事业单位是大政府模式的体现,在计划经济时代,它是政府管理社会的重要手段,随着改革开放逐渐深入,市场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凸显,社会活力得以提升,而事业单位与改革的冲突,政府与社会的紧张关系也日益显现。作为特定时代的特定产物,它体现出社会经济体制格格不入的一面,而改革波及面之广,又意味着注定成为改革的敏感地带,从过去推动绩效工资、养老金变轨的艰难历程不难看出,这个影响3000万事业单位员工命运的改革,必将成为改革的“硬骨头”。
“行政体制改革直接关系政府部门权力格局的调整,各种利益矛盾和复杂问题交织,许多时候绕不开、躲不过。”事业单位改革的困难主要在于,它关系到转变政府职能,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等核心议题,就其本质而言,改革是一个“去行政化”、“去权力化”的过程。
事业单位的角色定位主要包括行政职能、生产经营、公益服务三个方面,按照2012年4月下发的《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改革的目标是: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
强化其公益属性。改革的重心在后两项。
突出事业单位的经营、公益属性,意味着事业单位将淡化其行政色彩,重视公共服务方面的职能,故今后的改革必然经历一个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界定与选择,就其本质而言,须界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一方面,事业单位应承担相应的公共服务职能,改革并非全身而退,而是“战略性撤退”,在强调“去行政化”的同时亦要突出固有的责任;另一方面,对于留下来的空白,须允许社会接手。因此,改革要革自己的命,即放权,同时还要激活社会活力,即赋权。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完善,很多事业单位承担的工作完全可交由社会来完成,近年来,以公益慈善领域为代表,相关事业单位自身的问题暴露后,社会组织表现出十足的活力。改革是问题倒逼的结果,在2012年3月19日的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提出“公共服务可适当交给社会组织承担”,此后自上而下对社会组织松绑的举措持续不断。与此同时,“社会建设”悄然登上了中国社会的舆论舞台,作为一个热门词汇,诠释了政府与民间的改革共识。
2012年4月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下发后,不乏解读认为此意见意味着改革“终于进入实质操作阶段”。当初的改革要求是,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过渡期一般为5年,过渡期事业编制只减不增。三中全会过后,改革“涉险滩”,事业单位改革应有更多实质作为。
规范国企高管薪酬 破除“亦官亦商”现象 - 南方都市报社论 2013-11-18 08:21:21
http://ndnews.oeeee.com/html/201311/18/503465.html
摘要:无论是收入分配的改革,还是国企本身的改革,国企高管薪资混乱的问题都已经显得非常扎眼。在未来,假如无法破除国企高管享有的“亦官亦商”的双重待遇现象,那么所谓国企薪酬体系改革势将成为一句空言。
在实现社会全体成员收入分配改革的目标中,部分国企职工待遇过高,尤其是部分国企的高管薪酬管理失控一直都属于一个不容忽视的挑战。日前,由人社部牵头进行的针对央企和国企高管收入的调研已经基本结束。在调研过程中,人社部发现央企和国企高管收入存在较大的不平衡状况,这一现象在金融行业上市公司中表现较为突出,同时,也存在极个别国企高管领取上千万元薪酬的状况。
部分国企高管的收入何以如此之高,对此,来自各界的质疑之声并不缺乏。有质疑国企老总同时享有“高官”和“高管”的双重待遇,也有质疑国企依靠垄断性地位带来的丰厚收益,更有批评国企老总们的收入缺乏基本的制度制约和披露程序。对此,国企高管利益的辩护人基本是用两大理由进行回应:其一是国企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需要与国际接轨,这就需要“招揽大量的具有全球视野、复合型知识、跨国沟通能力及国际化运作能力的高端管理人才”,因此薪酬体系向跨国企业看齐是必要的;其二则是近年来中国的国企发展势头迅猛,为国家创造了大量财富,应当给予高官们较好的物质奖励。
在中国社会里,讨论问题缺乏明确边界的现象并不鲜见。而在国企高管高额薪资是否合适的问题上,同样存在着这样的问题,激辩双方基于的事实、标准和对象可能都是有区别的。以国企高管同时享有官员行政待遇和高管丰厚薪资的质疑者为例,质疑人认为作为国有企业的高管,要么享受政府官员的待遇,就不应该拿动辄数百上千万的年薪;要么享受市场化的薪资,就应放弃行政级别和相应的待遇。否则,此种亦官亦商的混沌状态,则完全打破了分配层面的公平性。
然则,面对上述质疑,回应者并非正面出击,而是从维护目前国企发展良好势头出发,指出如果现有国企高管的薪酬体系改革力度过大,将可能造成国企管理层流失的问题。这样的回应,很显然印证了“大而不倒”的生存法则,将国企高管与国企的兴衰紧紧地绑定在了一起。不过,尽管我们不排除在很多国企的快速发展中,现有的不少高管曾立下汗马功劳,但从根本上说,国企尤其是垄断性的国企在过去十多年间的飞速增长,更依赖自身优厚的政治地位。换言之,且不论那些排斥竞争者的垄断性国企,即便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国企也能够通过与政府之间的密切关系,在银行贷款、项目上马、销售渠道等方面,获得种种民营难以企及的便利和优势。
可以说,从国企本身的性质到国企的高管的性质,都存在一个“双重待遇”的问题:即带着政治级别参与市场竞争,从而获取市场利润。当然,对于这样的说法,现有利益格局的支持者们同样可以振振有词,那就是国家必须掌握几个重要领域的主导权,以确保国家的经济安全。不过,反过来说,国企在某一领域占据主导性地位并不意味着企业高管必须享受极高的薪酬待遇,此二者之间并无必然联系。更何况,在某些领域国企的竞争状况并不良好,但却丝毫不影响高管收入上的优裕。
除了国企高管享受“双重待遇”和国企竞争层面的非公平性引发各种炮轰之余,国企高管收入饱受质疑的另一个理由在于缺乏明确的规范和公开过程。按照目前的规定,国资委为央企高管制定的平均年薪为70万元。但这一规定显然已经名存实亡,随手搜索国企高管们的年薪排行榜,数百万的高管比比皆是。更重要的是,国企高管们除了自身享受的丰厚薪酬之外,还享受相当数额的签单权,这一部分权限的公开工作,几乎处于完全空白状态。今年5月,中纪委对中铁建设8亿元招待费的督查,亦可从中窥探出高管们自由度极大的签单权力。
无论是收入分配的改革,还是国企本身的改革,国企高管薪资混乱的问题都已经显得非常扎眼。在未来,假如无法破除国企高管享有的“亦官亦商”的双重待遇现象,那么所谓国企薪酬体系改革势将成为一句空言。由此,也希望人社部的调研结果能够最终促成国企高管收入的规范化,尤其是透明化。
让600万乡村教师过上更体面的生活 2013-11-20 02:30:08 新京报
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一亿多在校生的未来,取决于620万农村教师的职业素养。许多乡村教师的生存窘境,公众从电视节目中有所了解。现在到了下决心提高他们
待遇的时候了。
■ 观察家
昨天,教育部新闻发布会宣布对连片特困地区教师给予生活补助,“未来乡村教师收入将超过城市教师”。多年来,这是第一次看到目标这么明确的表示,态度前所未有的坚决。
长期以来,对乡村教育投入严重不足,特别是对“连片特困地区”没有下决心大力投入,现在可以看到,教育的落后影响了这些地区的文化和经济的发展。“乡村教师的收入将超过城市教师”,的确是目前唯一可行的最彻底解决方法了。
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有一亿多在校生,这一亿多学生有什么样的未来,首先取决于当今政府有什么样的教育政策;而620万农村教师,占全国义务教育阶段教师总数的70%左右,这些教师的职业素养,也将对一亿多学生的未来起重要作用。从这个意义而言,政府要不惜一切代价,排除一切非议,提高乡村教师的待遇,让他们有尊严地工作和生活。
乡村教师的生存状态,公众从“感动中国”“最美乡村教师”等大型电视节目中看到了。如果社会仅仅把这些奉献了个人和家庭幸福的教师当作英雄模范去表彰,而不去改善他们的待遇,恐怕乡村教育会后继无人。不能再把“社会发展不平衡”作为推诿的理由了。
现在国家有实力提高乡村教师的待遇。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曾有反映西南贫困地区乡村教师在假期乞讨的情况通报,令人震惊。当年听传达,曾有领导人痛下决心表示“一定要让教师成为令人羡慕的职业”。近三十年过去了,在社会的关注下,乡村教师境遇有了一些改善,但根本无人“羡慕”。我在很多地方询问过,有没有官员的配偶与子女担任乡村教师。对我问这样的问题,人们都感到奇怪,我的想法是:如果一种职业令人羡慕,那一定有“近水楼台”者捷足先登。
普遍、大幅提高乡村教师待遇,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教育部表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不宜制定统一的标准,要按照“地方自主实施,中央综合奖补”的原则实施。地方政府如何落实中央的决定,有没有落实时间表,如何监督,怎样阻止伸过来的脏手黑手,怎样杜绝弄虚作假等,都远不是开一次新闻发布会,发一个文件就能解决的。
具体实施中还会遇到问题。比如,给乡村教师发放“生活补助”,如何核查教师的资格身份;“教师在岗时享有,离岗后自然取消”,是否需要公示监督。一系列相关法规制度的建立,不但要有大力推进的决心,也需要广泛地征求意见。
无论如何,数百万农村教师都已看到政府的决心。还希望尽快出台具体的实施时间表,给农村教师们一颗定心丸,让他们有信心等待。
□吴非(中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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