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27 November 2013

哀哉基本法 - 區家麟


港大調查 特首民望再破新低 - 蘋果日報 2013年11月27日


■特首梁振英的評分跌至40分,繼續面對信任危機。

沒有最低,只有更低,特首梁振英的民望繼續直插谷底。港大民意研究計劃公佈,梁振英最新評分為40分,破其出任特首以來的新低,香港市民反對他出任特首的比率達61.4%,繼續面對信任危機,82%年輕人反對梁振英出任特首,支持比率僅餘7%。

港大民意研究計劃於本月14至21日,訪問了1,026名香港市民,發現梁振英的支持度評分繼續下跌,最新評分僅餘40分,再次創出歷史新低。整體支持他出任特首的比率維持在22%,反對率則高據61%,支持率淨值輕微回升2個百分比,至負39個百分比。

相對首任「腳痛」董建華上任六年後,前任曾蔭權在離任前一個月,才創出40分的評分,梁振英成為回歸16年以來,首位特首只花了短短17個月時間,以最快速度創出40分的低民望成績。

82%年輕人反梁

政府表現方面,滿意比率只有21%,較上次調查跌4個百分點,不滿意率維持52%,滿意率淨值為負31個百分比。民意研究計劃總監鍾庭耀認為,整體而論,特首民望下跌有放緩迹象,但繼續面對信任危機。

是次民調於中大學生鄧敏琳公開面對面要求梁振英聆聽民意、直指發牌事件不公義後開始進行,無獨有偶,民調交叉分析受訪者背景,發現82%的18至29歲年輕人,反對梁振英做特首,支持率只有7%。30至49歲的市民則有62%反對梁做特首,50歲以上的反對率亦達52%。換言之,每個年齡層均有一半以上的人反對梁振英做特首。




潘小濤﹕中國式假選舉將引入香港?明報 2013年11月27日, 星期三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已清楚告訴港人,北京放開普選的先決條件:保證北京繼續變相欽點特首,方法就是採用中國式選舉制度

根據李飛講話,北京心目中的香港普選特首制度包括四部曲:報名、嚴控提名、投票、實質任命,其關鍵在於第二步的「嚴控提名」,而最後一步則是買保險,萬一前面的機制阻不了反共者當選,則以「實質任命」為最後殺。如何控制提名呢?

李飛說,以現時選委會四大界別方式組成提名委員會,且由提委會以機構整體提名產生正式候選人。換言之,無論提委會的委員聯署,還是公民聯署,最後都須提委會集體確認才能成為正式候選人。

以往的特首選舉,北京透過選委會去操控結果,若提委會組成方法跟選委會相同,意味北京可透過提委會繼續間接操控特首選舉。因此,實權掌握在負責篩選參選人的提委會。

中共就是用這種複雜選舉制度去操控國內的選舉。鄉鎮等基層人大代表也是直選,但當選的九成九是中共的人,除舞弊及用各種手段逼退獨立參選人,在確認候選人時也加入關卡。例如各選區都有候選人數上限,報名超額的就要由「選民小組」討論協商,以確定正式候選人;若獨立人士獲10人以上提名、當局又不能逼退,黨組織就可增派參選人至超額,再透過它控制的「選民小組」將獨立人士淘汰。

至於全國人大會議選舉國家主席、總理等,也要由大會主席團醞釀、提名,才能成為正式候選人,再交2000多名代表投票,而「主席團」當然由中共控制了。因此,中共透過篩選機制已可控制誰是候選人,變相控制了選舉結果。香港的假普選不就是這種假選舉的翻版嗎




區家麟﹕長官意志 龍門飄移 - 明報 2013年11月27日, 星期三


中央要員訪港,見律政司長、見法律專家、見大律師公會,據說要交流法律,從法律觀點解說政制改革。開口閉口法律,事無大小《基本法》;好的,就讓我們看看《基本法》。

好些本地的「法律專家」直截了當謂:《基本法》裏,行政長官選舉辦法,沒有公民提名元素,所以公民提名違反《基本法》。如此詮釋,是雙重標準。

《基本法》條文寫得有彈性,如果「無寫就不能做」,那麼,人大常委副秘書長兼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訪港時,說的那些四字真言,如「愛國愛港」、「集體意志」、「機構提名」,《基本法》條文找不到,是否都違反《基本法》?年前人大常委頒令的「政改五部曲」,《基本法》裏影都無,密室僭建,又如何合法?

李飛試圖用《基本法》條文講道理,談「廣泛代表性」意思時,他說,將來的提名委員會和往日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原則是相同的,《基本法》45條規定的「廣泛代表性」一詞,應當與附件一和人大規定的「廣泛代表性」一詞具有同樣含義。意指同詞應當同義,提委會應繼續由四大界別組成,「八九不離十」。

據此「同詞同義」之邏輯來檢視一下「機構提名」之說,中央認為,《基本法》45條寫明行政長官「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寫的提名委員會是「會」,不是「委員」,所以一定是「機構提名」;好的,我們又看看《基本法》附件一第一條:「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根據本法選出……」往日的選舉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也是寫「會」,以往提名,卻從來不是「機構提名」。

又會有人說,那是因為中央根據「立法原意」的解釋,如果立法原意那麼重要,為何不一早寫成《基本法》條文?再說,「愛國愛港」什麼時候成為《基本法》裏的「法律要求」,又源自什麼「立法原意」?先不說何謂「愛」,如何用法律定義愛或量度愛等可笑問題;回溯「原意」,鄧小平早已提出「愛國者」的寬鬆標準,當年曾持續討論,明知政治要求不能納入法例條文,成為「法律要求」,這是大眾所理解的「原意」,為何現時又不按鄧小平的原意行事?

雙重標準 自欺欺人

這些自打嘴巴式的任意詮釋,信口開河,只許京官僭建,把《基本法》搓圓按扁,如細路玩泥膠,體現的是長官意志。

李飛強調,機構提名要體現提委會的「集體意志」,明顯要為高門檻篩選鋪路,卻又說「被提名權、被選舉權沒不合理限制」。「沒限制論」之荒誕,在沒限制你報名,卻由一群人上人先決定人選,才讓市民選,這叫真普選?說好了生果任擇,卻只有榴槤與爛橙,這叫有選擇?

是否「真普選」,準則很簡單,若「機構提名」下,由一群小圈子人上人,篩走了任何高民望,或往日普選中得到有力支持的派別所屬人士,都屬不公正不公平的偽選舉。

以法律觀點包裝長官意志,如此政改討論,雙重標準,自欺欺人。權貴們何妨老老實實赤裸裸告訴香港人,這場球賽,界線是我劃的、球例是我訂的、龍門任我來搬;學習尊貴議員謝偉俊名句:「政府有權把龍門由大球場搬去尖沙嘴。」中央政府有權把龍門從香港搬到月球,再從月球搬回北京;瞬間飄移,扭曲變形,以法律服務政治,以政治玩弄法律,哀哉《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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