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李飛 就《基本法》四十五條 最新論述 - 戴耀廷 蘋果日報 201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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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佔中發起人 戴耀廷)
■李飛上周訪港,重申《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普選提名權只授予提名委員會。何柏佳攝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兼香港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來港就《基本法》第四十五條作了進一步的論述,對此我有以下解讀。
一、李飛主要是重申過去北京官員,包括了前任的基本法委員會主任喬曉陽,就《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論述,但作了一些補充。這些補充有較之前的論述鬆了一些的,但也有緊了一些的,而整體來說大體是沒有很大的改變。
重申的關鍵性觀點有:
(1)提名委員會是要以一個機構去提名,提名結果必須反映提名委員會的集體意志。
(2)行政長官必須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與中央對抗的人不能擔任行政長官。
(3)要規定適當的候選人數目。
收緊了一點的是關於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方法。過去只是說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方法,但今次李飛明確地說提名委員會應與選舉委員會一樣由工商、金融界,專業界,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立法會議員、區域組織代表、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等四個界別、每個界別同等比例的成員組成。不過他沒有說不可以改變各界別的選民基礎。
放鬆了一點的有幾點:
(1)李飛提出「民主程序」分為兩個步驟,
第一個是關於推薦人選給提名委員會的步驟。他舉了一個例子是可以由若干提名委員會委員向提名委員會提出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推薦人選。因這只是一個例子,他並沒有排斥其他可以向提名委員會推薦人選的途徑,如由一定數量的公民聯署向提名委員會推薦人選。
第二個步驟是提名委員會如何從獲得推薦的人選中以適當方式提名產生行政長官候選人。
李飛是以「適當方式」來描述這一個由提名委員會把推薦人選確認為候選人的步驟,並沒有採用喬曉陽過去的說法,要用少數服從多數的方式去確認候選人。這至少保留了空間去商討會否採用篩選效果少一些的確認程序。
(2)李飛提出提名委員會的提名行為必然深受到選民投票取向的影響。從這一點看,他並沒有否定公民在提名程序中可以有一定的角色。
(3)他還特別提出未來政改討論的一個主要難題,就是一方面不可能排除符合法定資格的人參選,另一方面不愛國愛港、與中央對抗的人不能擔任行政長官。他並沒有說只需考慮把與中央對抗的人排除於候選人之列,而是說必須同時也要保障符合法定資格的人能成為候選人。這意味着他期望各界能為這難題憑創意找出一個能同時兼顧這兩個考慮點的解決方案。
二、李飛在中國的政治架構裏,雖是最前線負責《基本法》工作的最高級官員,但他在北京政府於政改問題上作最終決策的架構中,只屬技術官僚的層次。最後北京政府在政改上會作甚麼政治決定,李飛只負責提供技術層面的建議。這不是說他不重要,但卻不可以視他的言論為結論性的。
且香港是講法治的,個別官員的言論在未經法定的程序成為法律或具有法律規範性的解釋,都只具參考作用。即使在中國的法律制度內,鄧小平也曾嚴肅地指出不能以言代法,以官員的言論代替了法律。因此,無論李飛只是重申北京政府的立場,甚或是收緊了立場,那都還不具有法律規範作用,實不用看得那麼緊張,說甚麼中央政府「頒下聖旨」。現流行的說法是「認真你就輸」,我們也不用對李飛的發言「太認真」,為自己設限或打亂自己原先的部署。
三、當然這不是說李飛對《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論述不代表北京政府的當前立場,但北京政府在政改的立場仍未到不可能退讓的地步。這可以從發表觀點的方式仍只是由個別官員在非正式或官方的場合中發表看出,這讓北京政府在將來若要作出任何退讓,還有足夠自圓其說的空間。
而從以上的分析,即使是現行的論述,都沒有把所有的門關了,在表達了優先的考慮或立場的同時,也容忍了一些空間存在。到進入正式的政改諮詢,不同的觀點仍是可以提出來。甚至到了政治談判的階段,並沒有排除能處理得到主要難題的方案會被提出來及被中央接納。因此,在李飛訪港之後,我對將要進行的政改諮詢,仍是抱着不過於悲觀的態度,我們還是有可能取得共識,達成一個既符合國際標準,但也能符合《基本法》要求的普選特首方案。
戴耀廷
香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佔中發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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